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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
 发布时间:2023-02-20 浏览次数:116

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

引导资金管理办法


第一章 总 则

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指示精神,大力推动“疏解整治促提升”工作,发挥财政资金对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引导作用,依据《北京市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行动计划》、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《“疏解整治促提升”工作中完善便民商业设施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、《北京市朝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》、《北京市朝阳区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(20172019)》等文件精神,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生活性服务业是与生产性服务业相对应的一个概念,主要指直接向居民提供物质和精神生活消费产品及服务(最终需求),用于解决购买者生活中(非生产中)各种需求的行业。目前没有统一的行业界定,涵盖范围很广,涉及到居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。蔬菜零售、早餐、社区超市(含便利店)、末端配送、美容美发、洗染、家政为必备型业态。百货店、专卖店、专业店、文化娱乐、图书音像、沐浴、摄影等为选择型业态,可按市场化原则配置。

第三条 设立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(以下简称“引导资金”),每年由区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,按照“政府引导、百姓需求、企业主体、市场运作”的原则,引导支持各类项目建设(经营)主体,加快补足商业便民服务设施短板,推进生活性服务业规范化、连锁化、便利化、品牌化、特色化发展。

第四条 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申报、公正审核、定向使用、科学监管的原则。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商务委、区财政局会同朝阳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,按照职责明确、管理科学、协调配合、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。区商务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;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引导资金的年度预算,负责专项资金核拨工作,负责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绩效评价;区审计局负责引导资金的审计监督。

第二章 适用范围、配建标准和使用方向


第五条 适用范围

(一)在朝阳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。

(二)外埠品牌企业,在我区发展生活性服务业项目,达到本办法支持范围的,须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和纳税登记。

(三)上述单位要求独立核算、内部管理规范、核心业务突出,经营状况良好,财务管理制度健全,依法诚信经营。

第六条 配置标准

(一)根据《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549号)及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〉和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京政发〔20157号)要求,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%,社区商业服务设施总体规模按600-700㎡/千人建筑面积配置。

(二)社区菜市场按照50㎡/千人的标准设置,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500-1000㎡,中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-1500㎡,大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500-2500㎡。未设置社区菜市场的居住社区,可根据人口规模、设施面积、布局、交通等因素,因地制宜配置生鲜超市、社区菜店等蔬菜零售业态。每个行政社区蔬菜零售网点数量应不少于2个。

(三)鼓励设置集蔬菜零售、早餐、社区超市(含便利店)、末端配送、美容美发、洗染、家政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。

(四)新增便民商业设施应符合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,并符合本市生活性服务业行业各相关业态的标准规范。

第七条 主要使用方向

(一)基础服务类项目 支持优质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开展蔬菜零售、早餐、家政服务以及其他基础性生活性服务业网点的建设;支持和鼓励各类生活性服务业网点规范化、品牌化、连锁化发展。

(二)国有企业保基本项目 支持国有企业以回租回购等方式恢复原商业设施功能,或以自有产权房产建设蔬菜零售、家政服务等便民服务类网点,发挥稳价保供、储备调控作用。

(三)品牌企业培育项目 建立朝阳区生活性服务产业品牌企业数据库。鼓励品牌企业进社区,支持品牌企业发展模式,提升供应链和销售端协同能力,搭建全渠道营销平台,扩大品牌影响力。

(四)创新发展类项目 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服务手段创新,鼓励优质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平台开展社区服务,实现便民服务智能化、信息化。

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财政奖励、补助支持等。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方式。


第三章 支持方向、范围及标准

第九条 支持农产品零售网点体系建设

(一)支持新建或规范提升社区菜市场。按照北京市生活性服务业行业标准规范之《社区菜市场(农贸市场)设置与管理规范》,新建或规范提升社区菜市场的,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%给予支持,新建项目不超过100万元,规范提升项目不超过50万元。

(二)支持新建生鲜超市。按照北京市生活性服务业行业标准规范之《生鲜超市设置和管理规范》,连锁发展生鲜超市,对于新建项目,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%给予支持,单个门店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。支持企业原则上需在我区运营3家(含)以上生鲜超市。

(三)支持新建社区菜店。按照北京市生活性服务业行业标准规范之《社区菜店设置和管理规范》,连锁发展社区菜店,对于新建项目,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%给予支持,单个门店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。支持企业原则上需在我区运营5家(含)以上社区菜店。

(四)支持超市搭载蔬菜销售。鼓励连锁超市(便利店)搭载蔬菜零售,新建或扩大生鲜、蔬菜、肉蛋奶等农产品供应面积,按照1000/㎡的标准给予补贴。支持企业原则上需在我区运营5家(含)以上搭载蔬菜销售的网点。

(五)支持蔬菜流通车项目。鼓励农产品流通企业,依托一级批发市场或自建配送基地,购置专用蔬菜流通车辆,在我区设立10个(含)以上社区服务网点,且连锁运营满一年的,按照2万元/网点的标准给予补贴。

(六)鼓励农产品流通企业,以电子商务等科技管理创新手段推进“菜篮子”工程建设,单一项目一次性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。

第十条 推动便民服务综合体建设

按照北京市生活性服务业行业标准规范之《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规范(试行)》,通过空间上高度集聚、功能上互补搭配,设置多种业态业种,满足居民对一站式、综合化、体验性服务功能的需求。

(一)建筑面积少于800㎡,服务功能不少于5项(其中,必备业态不少于3项),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50%给予补贴,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。

(二)建筑面积800(含)-2000㎡,服务功能不少于7项(其中,必备业态不少于4项),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50%给予补贴,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。

(三)建筑面积大于2000(含)㎡,服务功能不少于8项(其中,必备业态不少于5项),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50%给予补贴,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。

第十一条 推动早餐服务规范提升

(一)支持新建或规范提升固定式早餐门店。按照商务部《固定门店式餐饮网点建设规范》,新建或规范提升固定式早餐门店,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%给予支持,单个门店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。支持企业原则上需在我区运营5家(含)以上固定式早餐门店。

(二)支持新建改建主食加工中心。按照商务部《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》,建设主食加工中心,对于新建改建项目,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%给予支持,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。

(三)支持集中供餐(团餐)服务。支持企业依托标准化主食加工中心,加强食品安全检测、信息管理和冷链配送体系建设,开展面向商务楼宇、机关单位、学校院所等机构的集中供餐,推动社会化网点搭载快餐服务,促进早餐工程、白领午餐品质化发展的优质项目,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%给予支持,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。

第十二条 加强便民服务网点建设

对于社区超市(含便利店)、家政服务、洗衣洗染、美容美发等社区商业必备业态,连锁发展便民服务网点的,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%给予支持,单个门店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。支持企业原则上需在我区运营5家(含)以上社区网点。

第十三条 探索服务功能集成融合

鼓励行业跨界合作、服务功能搭载,创新各种搭载方式进行功能组合及搭配,推动生活服务设施功能的复合化,提升设施资源的利用效率。

(一)支持连锁便利店搭载早餐服务。对于新增设网点,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%给予支持,单个门店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。

(二)支持邮政、加油站等拥有网点资源的企业,利用自有网点,搭载蔬菜销售业务。对于新增设销售面积,按照1000/㎡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。

(三)支持各类社区商业网点搭载末端配送业务。对于新增设网点,按照1/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。

上述企业原则上需在我区运营5家(含)以上社区网点。

第十四条 创新社区电子商务应用

鼓励 “互联网+生活性服务业”等新兴服务模式,创新发展开发适合高中低不同收入群体的多样化、个性化服务需求;鼓励社区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多渠道经营,通过自建平台系统,入驻第三方平台,应用大数据等技术,提升营销、支付、售后等服务水平。对于品牌地位突出、行业影响力大的优质项目,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%,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的给予支持。

第十五条 提升消费和营商环境

鼓励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,建设职业化培训基地,提升信息化发展水平,开展职业技能培训;鼓励连锁企业进行标准化配送中心建设或改造,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;鼓励发展共同分拨中心、规范化末端快递服务网点,推动末端物流配送体系建设。对于品牌地位突出、行业影响力大的优质项目,场地建设、设施设备、信息化系统等投入,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%,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。

第十六条 支持应急保供类项目

支持粮食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,在雨雪冰冻等特定时期,按照统一部署,完成市场供应、储备保障任务,发挥保供应、稳物价作用;“两节”等特定时期,按照统一部署,设置平价菜摊位,平抑市场价格,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,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情况,经评定核准后,给予专项市场调控补助。

第十七条 推动公益性便民服务设施建设

(一)对于属地街(乡)按照一刻钟服务圈建设要求,统一安排部署,使用依法回收出租出借网点等设施建立社区商业网点的,营业面积在60㎡以下的,按每个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;营业面积在60㎡(含)以上的,按每个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
(二)对于区属国资企业,以回租回购等方式恢复原国有商业网点设施功能,用于建设蔬菜零售等社区商业网点的,按不超过回租回购资金的30%给予奖励,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不高于100万元。

第十八条 国家及市级配套资金

对于获得国家和北京市生活性服务业奖励或引导资金支持,符合我区发展规划,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的企业或项目,按照不超过支持资金的10%给予配套支持。

第十九条 工作性支出

对于按照工作需要,委托社会组织、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,开展相关领域规划布局研究、宣传推广活动,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等事项发生的费用,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,支出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年度预算的3%


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


第二十条 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,按照区政府确定的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建设重点,编制年度申报指南,并对社会公布。凡符合资金使用原则、使用范围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建设项目,均可申请资金。区商务委采用项目库的方式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动态管理。生活性服务业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2次。

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经区商务委汇总、复审后,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。区商务委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联席审议,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部门联审。结合当年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情况,优先安排效益明显、示范性强的建设项目,编制形成生活性服务业资金使用方案,经主管区长审阅后,报区长办公会审定。

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办公会议审定的资金使用方案,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和手续。


第五章

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须退回引导资金,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生活性服务业资金支持项目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(一)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生活性服务业资金的;

(二)截留、挪用、挤占生活性服务业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,原《朝阳区“菜篮子”工程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