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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持研发2014版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
 发布时间:2023-02-14 浏览次数:131

2014版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研发说明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,为职业教育、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、规范的依据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,制定了《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(2014 年修订)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

一、本《标准》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,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、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,对职业的活动范围、工作内容、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。

二、本《标准》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,既保证了《标准》体例的规范化,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、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,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,符合培训、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。

三、本《标准》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个等级,包括职业概况、基本要求、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。

四、本《标准》职业代码以1999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(1999)》为依据编制。

五、本《标准》牵头开发单位:北京中青家政有限公司,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。参加编写和审定的主要人员有:王君、庞大春、李大经、栾顺喜、马丽萍、房晓微、李小芹、王方、陈珊玲、陈恒、刘则杨、齐传军、陈广生、李洁璐、黄诗军、张先民、陈挺。本《标准》在制定过程中,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民工工作司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、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、北京市家政服务协会、北京中青家政有限公司、北京市朝阳区中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、北京华夏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、北京爱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、杭州三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,在此一并致谢。

六、本《标准》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,自201459日起施行。


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

2014年59

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

1 职业概况

1.1 职业编码

4-07-12-02

1.2 职业名称

家政服务员

1.3 职业定义

从事料理家务、照护家庭成员、管理家庭事务的人员。

1.4 职业技能等级

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,分别为:初级技能(国家职业资格五级)、中级技能(国家职业资格四级)、高级技能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、技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。

1.5 职业环境条件

室内、外,常温。

1.6 职业能力倾向

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、动手能力、计算能力、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。

1.7 普通受教育程度

初中毕业(或相当文化程度)。

1.8 职业培训要求

1)晋级培训期限

初级、中级、高级技能晋级培训不少于150标准学时;技师技能晋级培训不少于200标准学时。

2)培训教师

培训初、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;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[1]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;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。

3)培训场所设备

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㎡,分别设置理论教室、母婴护理实操教室、养老护理实操教室、洗烫保洁实操教室、烹饪实操教室、家电实操教室,并具有配套的教学设施和设备。

1.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

1)申报条件

-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初级技能:

1)经本职业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2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。

3)本职业学徒期满。

-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中级技能:

1)取得本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中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2)取得本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

3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

4)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;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(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)。

-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高级技能:

1)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高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2)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
3)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,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毕业证书;或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,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、具有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(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)。

4)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,并取得本职业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
-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技师:

1)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
2)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

3)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本专业毕业生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;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
2)鉴定方式

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。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,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、模拟和口试等方式。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,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。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。

3)监考及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

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:15,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;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:5,且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;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3人。

4)鉴定时间

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;操作技能考核时间:初级技能、中级技能、高级技能不少于90min,技师不少于120min;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

5)鉴定场所设备

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;操作技能考核在母婴护理实操教室、养老护理实操教室、洗烫清洁实操教室、烹饪实操教室、家电实操教室进行,教室内需具备配套的教学设施和设备。


2 基本要求

2.1 职业道德

2.1.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

1)道德的含义与作用

2)职业道德的作用

2.1.2 职业守则

1)遵纪守法,诚实守信;

2)爱岗敬业,主动服务;

3)尊老爱幼,谦恭礼让;

4)崇尚公德,不涉家私。

2.2 基础知识

2.2.1社交礼仪常识

1)言谈举止。

2)仪容仪表。

3)社交礼仪。

4)家庭人际关系。

2.2.2择业与就业

1)择业基本方法。

2)择业注意事项。

3)家政服务意识。

4)工作注意事项。

2.2.3安全常识

1)服务安全常识。

2)自我防护常识。

3)安全救护常识。

2.2.4卫生常识

1)膳食卫生常识。

2)个人卫生常识。

3)居家环境卫生常识。

2.2.5相关法律、法规知识

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的相关知识。

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的相关知识。

3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的相关知识。

4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相关知识。

5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知识。

6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知识。

7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的相关知识。

8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的相关知识。


3 工作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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